作者: ag九游会 来源: 日期:2024-06-24 00:47
法院判决:此约定无效
本报讯 出钱委托他人为孩子“跑学”,不料孩子通过正常途径被录取。
托人“跑大学”约定“跑腿费”
法院判决:此约定无效
本报讯 出钱委托他人为孩子“跑学”,不料孩子通过正常途径被录取。近日,偃师市庞村镇的范某在法院的帮助下要回了3万元“跑腿费”。
今年7月,范某之女报考了新乡某学院。为能让孩子录取更保险,经人介绍,范某找到了同村自称有“关系”的张某,双方约定,范某提供3万元给张某作为替他孩子“跑学”的费用开支。
张某给范某出具书面约定:收到学生上学款30000元,录取上后此条无效。
就在范、张约定后的第三天,范某之女以高出录取分数线1分的成绩被新乡某学院录取。范某认为张某并未对其提供帮助,即向张某讨要3万元“跑腿费”,被张某拒绝,范某遂将张某诉到偃师市人民法院。
经调解,张某主动退还了范某3万元,范某撤回了起诉。
偃师市人民法院法官吉小伟说,原告、被告之间“跑学”的约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犯社会法律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因此,关于“跑腿费”的合同就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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