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g九游会 来源: 日期:2024-08-04 12:47
2020年8月份,被告人那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通过玩网络游戏相识,2021年1月16日被告人那某某从上海来到万荣与张某某见面,二人确立了恋爱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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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份,被告人那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通过玩网络游戏相识,2021年1月16日被告人那某某从上海来到万荣与张某某见面,二人确立了恋爱关系。2021年2月13日至2月23日,被告人那某某来到万荣居住在张某某家中。
期间,被告人那某某在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17次从张某某支付宝账户向其账户转款24537元,并在每次转账完成后将张某某支付宝转账记录和银行卡转款短信提示删除,被告人那某某将所盗款项用于个人开支。
案发后,被告人那某某及其母亲先后退赔被害人张某某24553元。
被告人那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31991********,满族,大学文化程度,**有限公司任职,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路**号楼**单元**号,住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4月2日被万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万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万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021年4月1日,被告人那某某在上海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那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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